央视融媒网2022年6月15日电(肖素梅 赵睿)被告人刘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擅自转移、处置应予执行的财产,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日前,盘山县法院公开审理被告人刘某某犯“拒执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5月4日,盘山县法院依照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刘某某给付尚欠刘某货款50.4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在上诉期间内,刘某某提起上诉。2014年7月7日,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法驳回刘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刘某某未遵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故刘某向盘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6月8日,盘山县法院向盘锦某安装工程总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刘某某在其公司享有的工程款57.36万元。2016年8月3日和8月8日,盘山县法院从刘某某妻子张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上扣划共计9.09万元。同年8月29日,刘某某为逃避法院强制执行,将沈阳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打到盘锦某安装工程总公司的所有工程款285万元提走,转至麻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刘某某用其中150万元偿还麻某某的欠款,又将剩余的135万元转至其侄子刘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上,用于偿还其他欠款,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
2021年5月8日8时许,公安机关在盘锦市兴隆台区一地下车库将刘某某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且庭审后其亲属已代为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剩余部分欠款已约定还款计划并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刘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对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庭审后已履行大部分还款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刘某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最终,盘山县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犯“拒执罪”一案,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